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门,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列入自治区党委机构序列。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体制及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自治区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及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政策与法规;统一管理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对全区事业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研究拟定全区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及其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负责审核自治区各部门、垂直管理行政机构及市、县的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或审批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垂直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区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及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协调自治区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调整,协调自治区党委各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党委各部门与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自治区各部门与市、县之间的职责分工;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负责审核、办理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垂直管理单位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编制、领导干部职数等调整变动事项。
(五)负责市、县、乡的分类工作;负责审核和管理市、县、乡的机构限额、行政编制总额和领导干部职数;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区各类事业单位的定编标准;负责全区各类专项编制的分配与管理。
(六)负责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宁事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构编制管理预算约束机制和监督惩处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办理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垂直管理单位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新增人员的控编、列编手续。
(八)负责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国统一代码标识的分配颁码和机构编制的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机构编制部门的干部教育和培训。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